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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8条措施 加强租赁房屋火灾防范

8日,珠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居住类租赁房屋火灾防范的8条措施。

记者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了解到,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楼长,并由出租实际受益人担任,负责本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要求:

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或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应按每10人的标准,在居住人员中确定一名热心公益,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负责本居住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

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入楼入户。

居住类租赁房屋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居住类租赁房屋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楼梯间严禁堆放杂物和锁闭。外墙门窗和阳台应设置逃生软梯、逃生缓降器、消防逃生梯或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设置铁栅栏的,应设置紧急逃生窗。

居住类租赁房屋明火厨房与其他部位间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实施防火分隔。

居住类租赁房屋建筑内严禁设置生产、储存、经营等使用功能的“三合一”场所。

居住类租赁房屋内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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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