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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被

  2024年9月12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对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未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