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怀孕请病假,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2)
时间:2024-04-19 10:5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 点击:次
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内的。” 4、《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内,以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在此温馨提示:国家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亦有边界,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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