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委巡察组领导:
您好!
湘乡市集义人本人谭春江无故惨遭栽赃陷害,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就此事向市委巡察组报告:
事情的起源是因龙洞镇集义村村上查账问题,谭春江系龙洞镇集义村财务清查小组成员,在对本村进行财务清查的过程中,与村民尹建学发生口角,谭春江被尹建学打伤,作为儿子的谭燕冰气不过,想为自己的父亲讨个说法,将宋卫打伤了、损害了他人财物。谭春江完全没参与打架事件,却被栽赃陷害定为第二被告,无缘无故被判入狱,关于谭春江的指控存在明显问题,证据存在重大缺失和矛盾,证据严重不足。
1、谭春江没喊任何一个人,没参与打架,却被栽赃陷害定为第二被告,被判刑。
2、谭春江没有为他人指认尹建学家位置的行为,且宋卫家打架的时候,谭春江也没有在场,证据不足以证明谭春江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足以证明。
3、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疑问。
4、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5、根据证据得到的结论具有其它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6、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
7、没有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印证。
8、当事人串通鉴定人员、医院工作人员伪造证据,修改原始病历,诬告陷害他人。为了达到其陷害的目的,竟先是串通司法鉴定人员,要求其不按照病历、不按照真实的伤情进行鉴定,将轻微伤鉴定为轻伤二级;然后又串通医院的工作人员篡改病历,试图堵住其虚假鉴定的漏洞。在朗朗乾坤之下,在司法程序之中,竟然如此制造伪证、造假,以权压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一审法院认定“谭春江纠集其他被告人”的观点不成立,现有证据充分证明系谭燕冰个人纠集其他被告人。
第一,谭燕冰自行产生犯罪意图,并纠集其他被告人。根据谭燕冰本人的供述:“我和父亲通电话是问他的伤势情况,”而在谭燕冰通电话时正在旁边的被告人黄友的供述是:“我在一旁听到他和他父亲、母亲没多说什么,只是问下情况,及他父亲的伤势。”可见在家人之间的通话中,谭春江仅如实告知其受伤情况,无任何怂恿、授意、劝说其儿子打架的行为,甚至没有要求其从安徽回湖南。谭燕冰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其凭借自身的意志选择了违法犯罪的方式,并非系他人纠集或教唆。
被告人谭亚武自行其事,不受任何人纠集。根据谭亚武本人的供述,及全部被告人的供述,谭亚武自从医院接父亲回家后,行踪就不受任何人的掌控,其行为除个人被告人(不包括谭春江)看见,他人均未在意,更谈不上纠集。
第二,其他被告人系谭燕冰纠集或由谭燕冰指示的人纠集。综观本案的全部案卷,包括一审的判决本身也认定,被告人谭和平、肖武、黄友系听到谭燕冰的陈述,决定跟随谭燕冰回湖南打架;被告人王湘华、王铭、黄博系谭燕冰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湘锐系由被告人肖武纠集。被告人肖浪系肖武指示顾方明纠集,被告人谭磊、曾亦黄系由王湘锐纠集,被告人刘钞系由谭磊纠集,被告人黄文杰、周炜系由曾亦黄纠集。谭春江自始至终没有与任一被告人联络,这些被告人甚至不认识谭春江。
二、一审法院认定“谭春江持有木棍”的观点不成立,谭春江未持有木棍,且未动手参与打砸。
第一、综合全案数十份被告人供述、数十份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谭春江并未持有木棍。其中,仅有的指控谭春江手持木棍的证据是:一、宋卫的证言表示谭春江“手里拿了一根木棍”,但考虑到宋卫又同时表示“从车上下来了三、四十个年青人”“边挡边往里屋退,在挡的同时那些人用脚打用脚、用棍的用棍将门搞开,又对我的头部、背部一阵乱打”,在如此混乱、被打倒在地的情况下,宋卫对现场情况的记忆的准确性是值得怀疑的。而宋卫的妻子易秀云在证言中表示“谭春江没有拿东西”,易秀云当时正站在一旁,并且系不在混乱之中的旁观者,该证言显然更为准确。二、许湘龙的证言表示“他手里也拿了根木棍他在第二户人家还砸了那户人家的窗户玻璃,当时我和易世荣等人就跟在他屁股后面我记得很清楚。”但就是其证言中提到的易世荣表示:“我们这边大约有二十个人手持木棍冲到那户人家里去了”,“我当时有点害怕,就没有跟着冲过去了,并且要许湘龙莫去,许湘龙就没有去了”,可见许湘龙没有跟过去打砸,更谈不上“跟在他屁股后面”,其描述得活灵活现的谭春江的行为根本就是捏造。更何况,如果许湘龙跟在谭春江屁股后面,对谭春江如此熟悉,为什么没有其辨认笔录。除上述两份存在明显漏洞的证言,无任何证据证明谭春江持有木棍,反而被告人及证人均表示谭春江没有拿东西。
第二、除上述许湘龙的证言外,没有任何被告人、证人表示谭春江曾经动手打砸宋卫家或尹建学家。而许湘龙的证言不仅为孤证,且漏洞巨大,详见上面的分析。
三、一审法院认定“谭春江在犯罪现场指挥”的观点不成立。
“犯罪现场”,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所发生的现场,就“寻衅滋事罪”而言,是指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发生的现场。就本案而言,无证据表明谭春江在宋卫被殴打、尹建学家被砸发生时存在控制行为。
第一、谭春江到达宋卫家的时候,打架已经终止。根据本案被告人及证人的描述,谭春江到达宋卫家时,刚好见到谭和平最后一个出来,而此时对宋卫家的打砸已经终止。根据谭和平的供述:“打了一阵,我们的人就出来了,到了宋卫家客厅里......镜柜子的玻璃被我敲碎了。我们的人就从宋卫家出来了。”其他殴打宋卫的被告人如黄友等亦表示:“打了一阵,我们就停手了”“他扬起木棍就把那户人家摆在大门口的一个镜柜子砸烂。那些人就没有作声,也没有拦我们了。然后,我们就跟着谭和平回到马路上。”证人郭克勇等表示:“谭和平是最后一个出去的。”谭春江的供述:“我到宋卫家门口的时候,看见十几个人站在宋卫家门口的路上,谭和平正好从宋卫家里出来,他还在门口不知道用什么敲了一下。我还讲了一句:‘打什么宝,你有点宝是吧?’”以上情形表明,谭和平等人在对宋卫家打砸一阵后,达到了他们殴打宋卫的目的,并且在出门时,从谭和平等人的人数、态度、表现来看讲仍然具有继续打砸的能力,但没有继续而离开,该行为已经终止,此时谭春江才到达。
第二,任何打架终止之后的言论,与已经终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个别证人如丁锋、丁艺伟、郭克勇、田文斌、宋勇杰、易秀云表示谭春江在宋卫家门口打电话:“叫‘龙辉’再叫200人过来。”但一方面此证言漏洞颇多,其内部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真实性存在重大问题,具体在下面详述;另一方面,退一步讲,即使该言论是真,也是发生在打架已经终止的情况下。因为这些证人同时表示,谭春江要求打架者离开现场到他的家里去。比如丁锋表示:“谭春江叫一个人(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将这群年青人带到他家里去”“然后谭春江打了个电话,在电话里,谭春江叫一个叫‘龙辉’的人再带200个人过来。”郭克勇表示“谭春江说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叫打人的这群年青人先到他家去坐。二是叫‘龙辉’再叫200个人过来。”在这一表述中,叫年青人离开现场在先,叫龙辉等人过来在后。在年青人有能力继续侵害的情况下,要求他们离开,也进一步证明打架已经终止。假设该言论为真,所谓的“再叫200个人”也不能对已经终止的行为产生影响。
第三,上述“再叫200个人”的言论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该问题上,证据仅有证人的证言,但这些证言本身在内部就存在矛盾,比如沈金明表示看见谭春江在一大堆打完架的年青人中间,手持电话叫龙辉再调200个人过来,但沈金明又同时表示“在集义村7组易乐经营的超市里打麻将(我们在二楼),我突然听到外面有好多人在讲话,我站在窗户去看”,“由于天太黑我只看见谭春江从宋卫家出来,谭春江拿手机在那里电话”,“(其他人)由于天黑我没看清楚”,当时如沈金明所谓的“看见”是在晚上九点多钟,天色完全黑暗,且在其他人家的二楼的窗户里面,这样的天色、距离、环境,很难想象其可以在一堆人里准确地“看见”谭春江,更何况沈金明同时表示“(其他人)由于天太黑我没看清楚”,既然天太黑看不清人,为何又“看见”了谭春江?还“看清楚”谭春江拿着手机?又比如宋勇杰表示他在给谭春江打电话时,听到谭春江打电话说再叫200个人过来,既然宋勇杰是打电话给谭春江,也就是说不在谭春江面前,那么其又怎么知道谭春江在打别的电话,而且谭春江在与宋勇杰通话,又怎么可能同时在两个电话里与两个人通话?上述证言漏洞百出,而且既没有证人的辨认笔录,也没有所谓的“谭春江打电话”的电话记录予以证明。
更为关键的是,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指出及证明所谓的“200个人”这一对象。所谓的“龙辉”是谁?200个人,哪怕是其中的一名是谁?公诉机关均没有查明。其指控谭春江指挥他人,那么这个“他人”究竟是谁,这一基本的问题,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都没有查明,属于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四,尹建学家被打砸时,谭春江不在现场。综观全部案卷,证明谭春江在尹建学家被打砸时去了现场的证据仅有许湘龙和尹辉的证言,但许湘龙的证言在前面已述,漏洞巨大;而所谓的“尹辉”证言,不仅表示其当时躺在床上,所有的情形都没有看到,而且该份笔录的注明的被询问人是“刘渝蓉”,被询问人回答其姓名是刘渝蓉,但笔录中却没有刘渝蓉核对确认的签名,也就是说,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6条第(二)项,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反,被告人曾亦黄供述:“头部缠有纱布的男子,没有去第二家。”被告人王铭表示:“我认识谭燕冰的父亲谭春江”,在打第一家时是谭和平讲先搞这个屋,在打第二家时也没有谭春江的声音;除“尹辉”以外所有的证人,均表示宋卫受伤后谭春江立即要求年青人到他家去,没有去第二家。而既然谭春江没有到达现场,也就不存在现场指挥、控制的问题。
四、一审法院认定“谭春江指认尹建学家”的证据不足。即使存在该行为,对违法犯罪也不起主要作用。
第一、认定“谭春江指认尹建学家”的证据相互矛盾,且与其他证据矛盾,存在较大的疑问。其中谭和平供述:“谭春江站在公路边上,看见我们的人出来了,就讲到’学妹几’屋里去。”黄友供述:“谭和平讲到第二户人家去。”“谭和平就带着我们二十多个人往第二户人家去。”究竟是谭春江还是谭和平讲到尹建学家,谭和平亲自带领他人打砸尹建学家,却谎称因与尹建学家系亲戚所有没有去过尹建学家,其供述的真实性本身值得怀疑。相反,被告人肖浪表示其当时从宋卫家出来,对现场情况记得很清楚,“看见有个女的在打电话报警。这时,有个男的指着附近一户人家讲:‘还有一户,就在那里。’”而这个指路的男的,不是“包纱布的男的”(谭春江)。被告人黄文杰供述其跟着去打第一家和第二家,带领打砸第一家的是个“30多岁的”男子,打砸第二家时没看见“头上缠有绷带的中年男子”(谭春江)。证人张卓表示打完宋卫家,“有人在喊还有一家”,“是个男的讲的,我不认识”,但不是“头上包着纱布的五十多岁的男的”(谭春江)。何况,所有的证人,包括表示其在现场并指控“谭春江打电话叫龙辉”的证人,均同时表示谭春江未讲到第二户人家去,反而要求打完宋卫家的年青人到他谭家去。可见,指控谭春江指认尹建学家的证据是存疑的,不充分的。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谭春江曾讲过还有尹建学家,从参与打砸的人员构成、对现场的掌控力等考虑,谭春江也不起主要作用。首先,如前所述,参与打砸的人员均由谭燕冰直接或间接纠集,甚至不认识谭春江,谭春江在这些人中并无威信。其次,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谭春江并未动手参与打砸宋卫、尹建学家,也不能以实际行为带领他人。再次,从现有证据来看,假如谭春江曾讲过还有一家,在现场有同样的讲话的人也绝不止谭春江一人,比如谭和平,比如肖浪、黄文杰等人表述的那名没有包纱布的男子。在威望、联系、行为均不具有影响力的前提下,即使谭春江曾讲过还有尹建学家,在诸多被告人之间,也最多系附随行为,不能起主要作用。
综上所述,谭春江未纠集、动手或现场指挥殴打他人,指控其指认尹建学家的证据也不充分,谭春江只因在现场劝架,蒙冤入狱被判两年,一没喊人,二没打人,被定为第二被告,天理何在?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别无他法,只能求助于湘潭市委巡察组领导,跪求湘潭市委领导主持公平正义,还谭春江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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