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者需警惕多色号产品共用化妆品备案(2)
时间:2024-03-28 20: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因此,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笔者观点 不同颜色的化妆品需要分别进行备案。由于不同颜色的化妆品可能会使用不同的颜料,这可能会对其安全性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分别备案,确保其安全性和合规性。眼影液是一种常用的化妆品,其主要成分包括颜料、油脂、蜡质等,不同颜色的眼影液可能会使用不同的颜料,因此需要分别备案。 尽管是同系列同类产品,但色号不同,其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等也会不同,注册或备案一个产品需要企业前期做大量测试和评估。涉事企业将取得的几种色号产品的备案号直接套用在其他色号的产品上,这种套号行为使一些没有资质的产品有了合法的外衣,涉嫌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属于典型的化妆品“一号多用”情形,构成了上市销售、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每个色号的化妆品都应进行备案,就像孪生兄弟也需要拥有不同的身份证号。事实上,当前美妆企业备案的多色号系列产品,已经能够做到“一个色号对应一个备案编号”。以涉事公司汕头市美尚化妆品有限公司2023年7月备案的新品为例,其备案的“Peinifen轻爽怡人定妆散粉”有2个色号,分别为自然色、象牙色,对应的备案编号分别为“粤G妆网备字2023295368”“粤G妆网备字2023295637”。同一时期完成备案的“Peinifen微醺晨雾柔焦散粉”也是每个色号都进行了备案。 2023年6月,国家药监局部署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重点检查三种情形:一是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二是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三是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号、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此后,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化妆品“一号多用”行为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进行重点打击。这无疑给化妆品行业敲响了警钟。 总体而言,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之下,彩妆产品多个色号对应一个备案号的行为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对于这类行为的处罚也非常严厉。这也提醒化妆品企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化妆品系列新规的精髓要义,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才能行稳致远。(陆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