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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公布(2)

(八)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高标准的商业、休闲、文体、医疗等配套设施。完善外币兑换设施,优化外汇兑付环境,扩大支持境外银行卡受理的销售点终端机(POS机)覆盖面,提升境外人员支付服务体验。支持国际商务相关专业服务业发展,允许具有经国家认可的境外职业资格的境外专业人才按规定提供专业服务。

三、实施高效便利的管理措施

(九)集成优化管理模式。移民管理部门对进出区人员参照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海关对进出区人员携带行李物品按国际侧基本放开、国内侧严格管住原则实施监管。商务合作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参照实行综合保税区监管政策。上海市设立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深化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建立跨部门协同管理机制,统筹协调行政事务管理。

(十)便利人员进出。移民管理部门对持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的有效邀请,搭乘国际(地区)航班自浦东国际机场入区的境外人员无需核查中国签证等入境许可,仅开展国际旅行证件核查,在区内开展商务活动可停留30天,并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口岸签证机关可为入区的境外人员办理口岸签证;境内人员入区实施通行许可管理。海关对境外人员仅开展卫生检疫,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具体安排。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入区人员出入境便利化举措。

(十一)便捷行李物品管理。对境外人员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进入商务合作区给予充分便利,海关仅开展行李物品安全准入及动植物检疫监管,移民管理部门除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再检查。境外人员可在区内提前办理出境行李物品的申报、离境退税、托运、查验、安检等手续。境内人员携带拟复带出区的行李物品,入区时需办理登记手续,不得携带由境外人员带入区内的免税物品出区。

(十二)实施货物高效管理。结合功能定位,商务合作区与境外、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参照综合保税区政策实施管理。现阶段区内配套商业服务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含区内采购的保税货物)需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后在区内销售,并缴纳国内环节税;从境内区外采购的货物照章征税,采用卡口登记模式入区。对商务合作区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仪器等进口实行清单管理,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清单外商品照章征税。境内区外入区的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仪器符合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条件的,可按现行综合保税区政策规定退税。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体系

(十三)实施区域封闭管理。商务合作区及区域东西侧联接通道,以及与浦东国际机场联接通道实行封闭式管理,高标准建设智能化监管基础设施。境外人员入区应以开展商务活动为主要目的,由国内机构邀请,经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备案。商务合作区建立境外人员国际侧联检区、境内人员国内侧进出区通道,对人流实行分类引导和管理,并配备相应设施和监管力量。实时监测区内客流,视情况启动预约入区机制。在起步阶段,境外、境内人员按商务合作区原入区侧通道出区。严格区分商务合作区内外交通,除特定用途车辆外,区外车辆不得进入。

(十四)强化风险防控协调联动。海关、移民管理等部门在国际侧按职责开展监管。在国内侧,海关、移民管理等部门和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通过创新理念、创新手段共同开展有效风险防范,重点加强区域边界风险防控、国内侧进出区人员和行李物品监管。上海市与各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加强区内风险管理,对可能存在的生物安全、走私风险、社会治安等开展联合研判、采取有效措施。

五、保障机制

(十五)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于商务合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积极创新开放环境中党的建设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商务合作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强保障。

(十六)加强法治保障。商务合作区的各项改革开放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国务院统一授权后实施。发挥上海市人大在浦东新区立法授权作用,立足商务合作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涉及《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的除外),在商务合作区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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