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新規今起施行,這些調整需要注意!(2)
时间:2024-02-27 13: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2017年5月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量刑作出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准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之后,多地陸續出台相關規定。例如,浙江省於2019年出台的《關於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規定:“醉酒駕駛汽車,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且認罪悔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認罪悔罪,且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且無上述 8 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 施杰認為,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構成犯罪。因此,對於醉駕,應強調的不是造成了何種后果才追究責任,而是要將這種行為制止在危害發生前,即隻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一定程度,就判定若放任這一行為極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並進行法律制裁,從而形成一條不能碰的高壓線。 “然而,各地標准不一,在司法實踐當中開始不斷鬆綁,實際上根據醉駕的危害后果來量刑,出現了司法亂象。新規的施行,意味著‘兩高兩部’承擔了統一醉駕量刑標准的責任。”施杰指出。 醉駕入刑以來,“浪費司法資源”的觀點不絕於耳。施杰依然認為,簡單談司法成本就會出現一個個新問題,不能以降低司法成本為由犧牲生命安全,關鍵在於,應在嚴格執法司法、盡可能避免傷亡事故發生的同時,跟進司法解釋,科學界定人們對血液酒精含量的承受能力,並統一醉駕管理標准。(張鈺惠)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