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二级、三级调研员……傻傻分不清楚?这(2)
时间:2024-02-21 19: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指出,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那么,如果一个单位里所有人都满足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规定的条件,是不是就能够安稳地等待晋升? 也不是。《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还明确,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也就是说,每个单位的各个级别数量,都是有职数限定的。 比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中,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又比如,在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中,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这个比例,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规定得特别详细,在此就不再赘述。 总的来说,实行职级并行制度是干部管理制度的一大进步,有利于解决非领导职务设置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也拓宽了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