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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時習之︱這些案例與憲法相關,也與你我相(2)

  當下,一些不法分子以“區塊鏈”“虛擬貨幣”“消費投資”“慈善互助”等新名詞、新概念為噱頭,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各種宣傳培訓吸引老百姓參與其中。這些紛繁復雜的犯罪手段,特別是以“金融創新”等名義開展的各類金融投資業務,迷惑性強、難以識別,群眾容易上當受騙,造成經濟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檢察機關通過嚴厲打擊這類以新概念為噱頭的傳銷、詐騙、非法集資犯罪,彰顯法律的威嚴,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財產,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

  案例三:工作中意外傷害的認定受憲法保護嗎?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那麼,勞動者在工作中意外傷害的認定受憲法保護嗎?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一起案例中,當事人黃某在乘坐肖某駕駛的轎車出差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刑罰。黃某欲申請工傷認定,卻被駁回,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迅速展開工作,幫助當事人証明証據關聯性,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某在乘坐肖某駕駛的轎車去徐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刑罰。經鑒定,黃某因受傷致智能損害、人格改變。黃某以其代表公司前往徐州投標途中受傷為由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以黃某提供的投標資料、授權委托書中所蓋的公司印章、聘用合同書上所蓋的公司印章和該公司在工商部門所存的印模不一致,無法証明黃某是因工受傷為由不予認定工傷。黃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認定其為工傷。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了黃某訴訟請求。黃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迅速展開工作,依法會見當事人,並著重就公章是否由該公司使用的問題展開調查核實,查明黃某等人所持投標文件中所蓋公司印章雖與工商部門存檔印模不一致,但該公司在其他項目的投標文件中也曾使用過該印章。檢察機關綜合全案認為,可以証明該印章為該公司所有,黃某前往投標系執行工作任務的職務行為,屬於工傷認定范圍。

  檢察機關對該案提出抗訴。法院全面採納檢察機關意見,依法改判。法院判決后,該公司與黃某達成和解,支付其相應的工傷補償金。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國家和相關單位根據工傷保險制度規定,給予勞動者及其親屬必要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這一制度是對憲法關於公民權利規定的具體化,也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調查核實,查明了案件事實,依法啟動抗訴程序,監督法院作出公正判決,使職工獲得工傷補償,維護了憲法尊嚴,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綜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整理)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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