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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7部门集中发布诚信“红黑榜”名单 75家企业上“黑榜”(图)(6)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的公告》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位四类;缩短纳税评估周期;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使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等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发布红黑榜单位投诉举报电话

  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举报电话:0931—2839352

  省环境保护厅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69

  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电话:0931—8485119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8533155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65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3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 0931-12366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