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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拟货币非法外汇兑换,这个“地下钱庄”(2)

检察官介绍,除了技术人员,该案还涉及财务、对接客户处理订单的客服、对接买卖虚拟货币的工作人员。而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进行转换,则是通过范某玭等人。“我和丈夫,还有几个亲戚组建了团队,从事虚拟货币买卖。陈某国经常卖虚拟货币给我们,他卖币数量很大,折合人民币可以达到几百万元,是个大客户。”据范某玭交代,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所需的虚拟货币账户和银行账户,是其找詹某祥、梁某钻等亲戚朋友开设的。

作为这个犯罪链条最低层级的账户提供者,詹某祥实名注册虚拟货币账户,又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开通网银,并将这些全部交给范某玭等人使用。而梁某钻明知自己的多张银行卡用于虚拟货币交易,仍默许他人使用,“银行曾提示我银行账户交易频繁存在问题,但是我还是没有收回银行卡。”

加强协作

合力治理新型外汇犯罪

2022年1月13日,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商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认定,明确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为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外币,或将外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团伙中涉及人员多,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要确保罪责刑相一致,对其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综合分析、区别处理。”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等人搭建网站,采用以境外账户收取外币、以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外汇买卖牟利,非法经营数额总计2.2亿元。

郭某钊作为汇兑网站的搭建者,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在犯罪团伙中提供技术帮助,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及违法所得分成,可认定为从犯;范某玭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陈某国等人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业务,关系密切,属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其在犯罪过程中系听从指令操作交易,可认定为从犯;詹某祥、梁某钻分别向范某玭等人提供大量银行账户,詹某祥另提供身份信息供范某玭等人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并以此获利,虽未直接参与非法买卖外汇,但可证明二人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概括认识,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陈某国等人另案处理。

2022年2月11日,宝山区检察院对上述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匿名交易、去中心化、无国界的特点进行跨境转移资产,加剧了金融犯罪危害程度。”检察官表示,此举也加大了金融犯罪查处难度,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我们将与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此类新型外汇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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