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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施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2)

  为促进本市二手小客车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经本市商务部门备案登记的二手车经营企业购买非营运二手小客车可申请周转指标,周转指标不限制总量、实行无偿配置。使用周转指标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再次转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指标。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调整增量指标配置比例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年度10万个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增量指标将从原来的1∶5∶4的比例配置调整为1:7:2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7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具体情况以调控服务机构发布的配置公告为准。(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8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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