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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門聯合發布《網絡安全審查辦法》6月1日起實施(2)

  第十一條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意見一致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通知運營者﹔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並通知運營者。

  第十二條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聽取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進行深入分析評估,再次形成審查結論建議,並征求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意見,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后,形成審查結論並書面通知運營者。

  第十三條特別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五條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認為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准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嚴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對運營者、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審查工作中獲悉的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用於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條運營者或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運營者應當督促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審查中作出的承諾。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通過接受舉報等形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第十九條運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是指經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認定的運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大容量存儲設備、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網絡安全設備、雲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一條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責編:趙光霞、宋心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