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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以法律形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义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中,进一步补充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管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再细化补充相关具体措施,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上海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贯彻的实施方案》中,明确“全面实施网络食品经营质量提升工程”。因此,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三)与本市网络餐饮服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餐饮服务模式也得到快速增长。目前,本市从事网络餐饮外卖的餐饮服务单位6万余家,占全市餐饮服务经营者总数的60%以上,每天餐饮外卖食品服务可以达到300万单,全市网络食品交易市场规模总体较大。为了顺应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更有效确保人民群众网络用餐的食品安全,有必要制定一部与超大城市网络餐饮服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办法》。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二十二条,重点围绕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组织体系

 

  《办法》第六条,结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明确第三方平台“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的要求,进一步督促第三方平台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明确 “一户一证”工作导向

 

  部分美食广场存在不同档口分别由不同食品经营者经营的情况,导致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多个档口使用同一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第三方平台注册从事网络餐饮的情形。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易出现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经营许可主体相互推诿的情形。《办法》第七条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交易网站上公示的信息应与其实体店经营地址、经营项目、店招等信息一致,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提供 “互联网+明厨亮灶”规范建设的支撑

 

  《上海市贯彻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至2025年,公共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覆盖率实现100%。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鼓励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形式实现。《办法》第十二条明确:

 

  1.鼓励入网食品经营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将视频信息上传至其加入的第三方平台,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提供接口、展示页面,为消费者查看入网食品经营者上传的视频信息提供方便。

 

  (四)推广食安封签在网络餐饮服务中的使用

 

  《办法》鼓励推广食安封签的使用,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也分别明确:

 

  1.鼓励平台在协议中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安封签’;

 

  2.入网食品经营者将餐饮外卖食品交给配送人员时,应当确保“食安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应当保持“食安封签”的完整性,保障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五)扩大电子证照在入网资质审查中的场景应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