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丨北京住建委从备案条件等六方面提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时间:2024-01-05 00:4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法》共十四条,从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备案审查、备案公示、备案注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管理规定。 其中,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收费不规范、未明码标价等问题,《办法》对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的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书、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等信息。 以下全文: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经纪机构、租赁企业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应当在其签订的合同全部履行完毕、相关费用结算完成后办理注销备案。 第三条 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二)已建立房源核验、身份查验、档案保存、安全保障、人员管理、投诉处理、定期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行业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 (四)不存在其他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予备案的情形。 经纪机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 (二)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经纪机构具备2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房地产经纪人,主要业务负责人(总经理或同等职位人员)应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分支机构具备1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且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店长或同等职位人员)应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并在该分支机构实名从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租赁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名称和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租赁企业具备2名(含)以上住房租赁专业人员,其中主要业务负责人(总经理或同等职位人员)应为住房租赁专业人员。分支机构具备2名(含)以上住房租赁专业人员,且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店长或同等职位人员)应当为住房租赁专业人员,并在该分支机构实名从业。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专业人员,包括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及通过住房租赁专业技能评价的人员。住房租赁专业技能评价由行业协会定期组织,不收取费用,具体细则由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办理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四)专业人员从业登记表(附件2)及在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社保缴纳证明; (五)内部管理制度扫描件; (六)材料真实备查承诺书(附件3); (七)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4); (八)住房租赁企业还应当提交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承诺书(附件5)。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相关材料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的,企业可不提交。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经纪机构、租赁企业通过平台网上申请办理初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受理备案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备案决定,并于备案完成后9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情况上传平台。 备案完成后,备案信息同步推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企业通过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书。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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