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按照“适度超前、网源协调”的原则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时间:2023-12-18 22: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0月25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根据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编制配套电网实施方案。电网企业按照“适度超前、网源协调”的原则,落实光伏、风电项目接入电网条件,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对光伏、风电项目法人建设的配套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应在双方协商同意后依法依规回购。 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能源规〔2023〕51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省级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省光伏、风电资源科学有序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3年10月16日 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光伏、风电资源科学有序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适用本办法。抽水蓄能、地热能、农林生物质能等资源开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风电资源,是指已经资源调查确定、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能够开发用于发电的电源工程项目。 第四条 光伏资源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原则上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配电侧、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内消纳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类。户用光伏项目指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指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之外的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纳入光伏发电发展规划。 风电资源分为分散式风电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分散式风电项目,指总容量不超过50兆瓦,接入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下,以1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只有1个并网点,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的风电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指除分散式风电项目之外的风电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应纳入风电发展规划。 第五条 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开发权授予、项目审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开发光伏、风电资源的投资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成为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的项目法人。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指投资主体按照审定的工程技术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依法履行项目法人权责开发建设运营光伏、风电项目的权利。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实行统一管理,授权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全省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资源开发权的归口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下负责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资源开发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光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和协调,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能源发展规划。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开展全省光伏、风电资源普查,根据国家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资源普查成果,统一组织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市(州)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在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单位)意见,经市(州)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定。市(州)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