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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2)

  第七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级备案机关应建立备案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网址。

  第八条 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企业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备案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5)。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对所有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备案项目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备案。对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的,应撤销对该项目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故意拖延以及过失延误办理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备案机关,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有关项目备案工作的投诉。

  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等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地址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保证各级备案机关的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所需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本办法规定需备案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备案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施15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