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将ICO纳入证券监管的分析和建议(2)
时间:2023-11-18 01:5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目前全世界的证券监管机构都处于信息收集阶段,对于是否应对ICO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监管、如何进行监管均没有确定。通过整理相关的信息,可以看出各国对证券管理机构来监管ICO的方式不尽相同。 澳大利亚认为ICO不具有传统证券的性质,若要将ICO认为是一种证券,那么需要ICO具有特定的金融特征,需要负担相应的金融义务。澳大利亚的证券监管机构ASIC,与国际上其他的监管机构一样也在紧盯着ICO市场的发展,认为目前就对ICO进行规制,时机还不成熟,如果现在就参与其中,一定会受到管辖权的限制。在确定监管ICO之前,要充分了解ICO的代币价值、支持的底层技术以及其给消费者和市场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美国对于I CO的态度也很不明确,但基本上就ICO是否应该受到《证券法》的规制存在两种相反的意见。普遍认为ICO可以通过美国证券法判例中确立的Howey test来认定,同意的观点认为ICO满足了证券定义中的传统特征,尤其是参与ICO的投资者在购买之时对收益有一定的期待,I CO的代币也的确存在一定的投资性和投机性;反对的观点认为I CO的代币发行仅是一种出售虚拟货币的折扣行为,并没有提供任何实体,代币主要是用来在项目中使用的,且是一种全球化的投资行为,不应被任何中心化的监管部门或银行控制。 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要求想要进行ICO的企业同证券部门先约谈,双方共同探讨关于各个ICO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其他国家对ICO的态度都不是很明确,ICO背后虚拟货币的跨国属性要求各个国家应推动合作,确立相同的标准,共同对ICO进行监管。 关于ICO监管的几点建议 ICO融资中所使用的比特币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由于自身技术的特点,一旦交付难以追回,这使得投资者的利益需要承担很大风险,进一步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虽然ICO对于我国目前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性,但唯一难以防范的是,当一个ICO项目在发起之时就已经是为了诈骗,所有的项目信息,包括白皮书和开发团队,均为虚构,那么此时,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是ICO的问题了,而是一种如何防范采用ICO模式进行的诈骗以及如何规制比特币这种无法追回的虚拟财产交易的问题了。 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了大热的ICO,但作为资本市场中的一种融资手段,尤其是在公众投资渠道较为缺乏的环境中,某种程度上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假定未来为其放行,笔者建议在如下几点应举行谨慎考量。 (一)加大对ICO项目风险的宣传 ICO的大热主要是因为ICO项目高回报的诱惑。由于区块链项目的技术优势,很多ICO项目都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如以太坊进行ICO发行时的以太币曾经价值在短期内增值26倍之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ICO项目都能得到如此巨大的成功。一旦I CO融资的项目并没有获得预期的成功,那么投资者得到的代币就像是儿时游戏厅的游戏币或者旅行纪念币一样,只有留念的价值了。因此,国家应着重注意引导群众的理性投资,使其明确ICO项目投资存在的风险。 无论是发行ICO项目的科技初创公司还是发行ICO的交易平台,都需要在发行的各个阶段进行风险披露,提醒投资者ICO项目投资存在的极高风险。 (二)对发行ICO项目的初创公司进行监管 1.开展相关登记或备案工作。ICO项目目前的发展现状可以总结为,爆炸式飞速发展,具体体现为ICO项目数量庞大,但其背后的项目质量也参差不齐。对于ICO发行的监管,应停留在ICO项目本身而不是对其背后的项目也进行监管。这不仅是因为这些项目涉及很多专业知识,对其进行监管将产生非常高的人力成本,同时对项目的过多管控也不利于科技的创新发展。因此,对于I CO的监管应停留在其本身,可以考虑要求想要进行ICO的企业登记或者对其ICO项目进行备案。 2.制定相应规范和要求。诚然,这种登记或者备案的制度提高了ICO的门槛,也增加了成本。但是,这种方式既对投资者比较负责任,还可以使ICO逐步走向规范化。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对这类发行ICO项目的公司实行类似IPO的要求,如对公司成立时间进行要求,公司在发行ICO项目时,至少已经成立满一个完整年度且处于稳定的运行状态;项目研发的核心人员是一个稳定的团队且有着专业技术及经验;另外,在综合考量后,可以考虑是否加入对企业业绩的要求,毕竟只有在企业发展稳定的时候,投资者的风险会相对降低;最后,还需要考虑项目研发人员以及公司高管等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是否曾在诉讼、税务、社保等方面存在不良的信用记录等。 (三)对ICO发行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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