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呢?(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当时的著作权法没有对赔偿的标准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参考受害人的损失大小、加害人的获利情况等作出判决。在本案中,被告的《广西煤矿工人报》发行量仅2000余份,是没有盈利的报纸,当然无获利可言。而发行量这么小的报纸,因不法刊登长期电视节目预告表对于原告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也应当是很小甚或忽略不计的(即使《广西煤矿工人报》不转载《广西广播电视报》上的长期电视节目预告表,《广西广播电视报》理论上最多也不过是增加2000余份的发行量,这对于一份报纸的盈利与否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何况其发行量的增加并不可能达到理论上的最大值)。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本案判决的重点应当是放在认定侵权成立以及停止侵害方面,赔偿数额则不宜过高。
7、扩大传播范围不支付稿酬的侵权责任与惩罚性赔偿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纠纷案所涉及的是扩大传播范围而传播者不支付适当报酬的侵权责任问题。此类行为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据不完全统计,笔者每年至少有十件以上作品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转载或在互联网上传播,却没有得到稿酬。这种侵权行为(扩大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传播范围而不支付报酬)就其本质而言侵害的是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著作权法的10条的1款的5-6项)。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被理解为财产性质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按照通常标准,原告陈卫华可以得到231元的稿酬,但是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没有支付这一稿酬,造成对原告财产权益的侵害。这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造成原告的精神损害,即使原告由于个体特质而出现事实上的精神损害,法院也不宜认可。24原告提出支付231元稿费的请求并要求被告支付高达5万元的惩罚性稿费。法院认为5万元惩罚性稿费赔偿不合理,判决被告赔偿924元(可以理解为231元的稿费和相对于稿费3倍的惩罚性赔偿:231+231×3=924元)。实际上法院是拒绝了一个较高数额的惩罚性赔偿,支持了一个相对于稿费3倍的惩罚性赔偿。这样的判决是否妥当呢?25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其他法律均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而本案显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旧著作权法没有对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而2001年著作权法则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48条)在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的损失是可以确定的,而被告的得利是不确定的,赔偿数额主要包括:(1)原告的实际损失;(2)原告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这样的案件中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26
8、假冒他人姓名制作、销售美术作品的侵权责任问题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在学界曾引起广泛讨论,一些学者专门评论过此案件。27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曾向最高人民法院作过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权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函1995年7月6日)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年3月27日关于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不听劝阻,执意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因此,同意你院提出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意见。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应当予以民事制裁。赔偿的数额和民事制裁的具体方式由你院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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