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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引发命案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以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为例

 

□覃家貌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家庭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调处,就会激化,甚至发展成为严重刑事案件。2013年至2017年,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10件11人,年均2件。这些案件中有3名成年男性、3名妇女、5名儿童被害,应引起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重视。笔者对此类案件的特征、发案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预防对策,以期对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有裨益。

 

  一、案件特点

 

  (一)案发地多为农村。在这10起案件中,有7起发生在农村,占此类案的70%。农村离乡镇机关单位较远,且公安民警出警赶往现场需要一定时间,犯罪分子行凶后有时间毁灭证据。

 

  (二)犯罪分子文化程度总体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在这10起案件中,犯罪分子均为初中以下文化,一类是在家务农的农民,一类是外出务工的人员。他们法律观念淡薄,不会通过法律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解决家庭纠纷矛盾,自我控制的意识、能力弱,导致采用极端手段来解决问题。

 

  (三)被害者属未成年人的占一半,年龄均偏小。5名儿童被害时,最大的11岁,最小的1岁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自我保护能力弱。

 

  (四)发案原因均是家庭琐事引起。其中有9起在案发前家庭内部纠纷时有发生,并不为外人所注意,且内在矛盾长期得不到调解疏导,从而引发命案。

 

  (五)作案手段暴力化、动态化倾向突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较为残忍,作案后破坏现场,毁灭作案证据,迅速逃离现场,给公安机关破案设置各种障碍。

 

  二、家庭纠纷引发命案的原因

 

  (一)家庭成员有暴力倾向。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存在,妇女在家庭中地位偏低,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在农村,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是引发家庭纠纷的重要因素,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还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负面影响较大。2015年,陈某故意杀人案中,因他常对妻儿实施家庭暴力,致其妻子外出打工,陈某向岳父打听妻子去处未果后,杀害岳父。

 

  (二)女性权利得不到尊重。夫妻双方享有离婚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女性的离婚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她们一旦提出离婚,就会面临正常生活没有保障、遭到男方暴力侵犯等情况。在这10起案件中,有5起是由于妻子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最终引发命案。

 

  (三)个人情感压抑。为了维持生活,夫妻一方外出务工谋生,双方分居时间长,感情沟通不顺畅,相互猜疑,从而引发家庭矛盾。在这10起案件中,有3起是妻子在外打工,夫妻空间距离拉开,双方之间的信任感锐减。

 

  (四)家庭矛盾性质转变。家庭纠纷一般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的争吵。但当家庭成员情绪激动或难以控制时,打架、伤害行为会一触即发,甚至升级为犯罪行为。

 

  三、家庭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预防对策

 

  (一)建立法治教育体系,增强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淡薄是导致农村家庭命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常识普及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防止家庭暴力发生,促进群众养成知法、守法、信法、用法的良好习惯,特别是要增强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检察、公安、妇联等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包括集中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最终达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的。

 

  (二)建立家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近年来,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增加。因此,必须把家庭纠纷调处作为预防家庭命案的首要环节来抓。要建立健全家庭纠纷调处机制,建立以派出所为主、社区或村委会为依托、基层妇联组织为基础的家庭纠纷调处网络,大力推行家庭纠纷调处机制,不让调解工作中断,不让矛盾进一步激化,把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检察机关可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岗,把维权贯穿到办案中,认真做好接待涉及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尽力为妇女排忧解难,热心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好事,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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