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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域名阻止商标注册 需要注意几大条件(2)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别是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涉案域名具有一定影响的搜索引擎等服务类似,易使人误以为是他人提供的服务或存在关联性。服装设计服务与涉案域名赖以知名的服务差异较大,不易造成他人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除服装设计服务以外的类别上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段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正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杭州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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