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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G 提供 RMBS 和解提議相關公告

紐約成功湖2015年3月3日電 /美通社/ --

以下 RMBS 和解提議相關公告由 GCG 發出。

日期:2015 年 1 月 30 日

截至 2014 4 7 日修訂版和解協議(下文稱「和解協議」)之接受相關司法解說程序展開通知書,發文方:CITIGROUP INC. 及其直接和間接附屬公司(下文稱「CITIGROUP」)。

通知茲此由以下各方提供:

Deutsche Bank National Trust Company

HSBC Bank USA, National Association

Law Debentur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

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各以受託人、債券信託受託人、單獨受託人,及/或接受之信託和放款群體的繼任受託人(定義如下述,統稱「RMBS 受託人」且各為「RMBS 受託人」)身分,通知住宅房貸擔保證券化信託及放款群體的證明書、票據或其他證券持有人(「證明書持有人」),其中住宅房貸擔保證券化信託及放款群體如本文附件 A 所示(「接受之信託和放款群體」,進而以 RMBS 受託人網站中的 CUSIP 編號所識別)1 及於接受之信託和放款群體存在潛在利害關係的其他人。

接受和解協議可對證明書持有人的權益造成實質影響。證明書持有人及此通知的其他收受者應向其法律及財務顧問諮商並詳加閱讀此通知和其中參照的資料。

本公告包含證明書持有人及於 RMBS 信託存在潛在利害關係的其他人須知的重要資訊。所有收到此通知的受託者、保管人與其他中間人,均應視情況適當將此通知及時迅速轉發給證明書持有人。

本通知係由 RMBS 受託人依某些適用之集資與服務協議或管理接受之信託及放款群體的其他類似協議(下文稱「管理協議」)提供予您。本通知所用大寫字詞若無另行界定,意義同和解協議所指定。

和解協議的接受

2014 年 12 月 19 日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發給證明書持有人的通知(「通知」)中,RMBS 受託人向證明書持有人告知其已通知 Citigroup,RMBS 受託人考量顧問專家所提出報告的評估程序完成後,各 RMBS 受託人以依照和解協議第 2.03(c) 節規定透過司法解說程序獲得法院最終批准為條件,接受針對接受之信託及此等信託中之放款群體的和解協議。依和解協議第 2.04 節規定,RMBS 受託人若接受和解協議,接受之信託和放款群體的時效便告延長。

和解協議簽具版本發布於 RMBS 受託人網站中的「Certain Relevant Documents」(部分相關文件)標籤內(參閱: )。通知複本發布於 RMBS 受託人網站中的「Notices」(通知)標籤內(參閱 )。

77 條程序與和解協議生效日起的意涵

RMBS 受託人已依照 CPLR § 7701 就 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等之申請事宜(索引編號 653902/2014)(下文稱「第 77 條程序」),於紐約州紐約郡较高法院(「下文稱「法院」)展開司法解說程序。於第 77 條程序中,RMBS 受託人尋求裁定如下 (i) RMBS 受託人代表接受之信託及放款群體接受和解協議之事宜,為合理並誠信地執行 RMBS 受託人依照適用管理協議所享有之權利,並且 (ii) 禁止證明書持有人就 RMBS 受託人評估與接受和解協議及依照和解協議之條款對其加以實施而對 RMBS 受託人主張索賠。此等裁定若經授予,待成為定案且不得上訴(包括申請裁量審核的時效過期)後,得依據和解協議並依該協議界定,構成「法院最終批准」。

法院於 2015 年 1 月 28 日就批准通知方案作出「說明理由的命令」(見 ),並指示包括如下:

聽證會(「第 77 條聽證會」)將於 201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 時在紐約州紐約郡较高法院舉行,地址是 60 Centre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10007;

凡證明書持有人或於接受之信託和放款群體存在潛在利害關係的其他人皆得表示異議或支持和解協議之任何面向,得於第 77 條聽證會前以法院要求的方式提交書面通知,要求於第 77 條聽證會中發表聽證;

一切對和解協議表示異議或贊同之送件必須於 2015 年 4 月 17 日前提交至法院並送達 RMBS 受託人律師處;

一切就和解協議表示異議或贊同或相關事項所作回覆,必須於 2015 年 5 月 4 日前提交及送達;

證明書持有人未能依照法院所要求方式提出異議者被視為放棄其異議權利(包括任何上訴權利),且除非法院命令另有規定,否則永久禁止其向法院提出該異議,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或提起訴訟;且

於和解協議與第 77 條程序所有相關事項,法院保留對 RMBS 受託人、接受之信託和放款群體及所有證明書持有人(及其權益繼任者或受讓人)之管轄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