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2)
时间:2023-10-11 17: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广告费用815元的三倍罚款2445元的行政处罚。
五、巴州区某钢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热轧型钢(等边角钢、槽钢)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19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工业环境监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巴州区某钢材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有80槽钢(80*43*5/Q235)和40等边角钢(L40*40*3/Q235B),库存量分别为1.87吨和1.15吨,抽检人员分别对上述两种钢材进行了抽样并送检。2021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两份《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Z210073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热轧型钢(等边角钢),规格型号:40*40*3mm Q235B,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力学性能、尺寸外形不符合GB/T 706-2016标准,依据SCSG-ZY-526-2021《四川省型钢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编号NO:Z210074《检验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热轧型钢(槽钢),规格型号:80*43*5mm Q23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尺寸外形不符合GB/T 706-2016标准,依据SCSG-ZY-526-2021《四川省型钢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热轧型钢(等边角钢、槽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六、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转供电时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案
案情介绍:根据移交线索,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中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转供电时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经查,当事人在四川省电力公司巴中市巴州区供电分公司申请开户,在巴州区某大楼安装供电总表,当事人给该大楼用电的终端用户(不含当事人)安装了分表,提供转供电服务,终端用户实行预充电费。2021年1月至2月当事人未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之规定向该大楼用电的终端用户收取电费,2021年1月至2月合计加价多收电费:90183.5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90183.50元,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90183.50元。
七、南江县南江镇某经营部无证生产预包装白酒案
案情介绍:2021年3月9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南江县南江镇某经营部门市的20瓶瓶装白酒系当事人自行灌装的。经查,当事人系宜宾藕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总经销商并持有《授权证书》。当事人所销售的散装白酒从宜宾藕海酒业有限公司所购进,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当事人为满足客户需求,同时推广所经营白酒招募经销商,当事人向顾客展示不同类型的酒瓶、包装盒等。待顾客选定后从江苏马某处购买酒瓶、瓶盖、包装盒、包装箱、密封铅等套装,当事人购回上述酒瓶套装之后进行灌装加工。
当事人前后共计生产加工66瓶“婚宴特供酒”,均为当事人以110元/kg的价格购进,以160元/kg的价格销售的“三星老酒”,定量灌装为500g/瓶。当事人加工成瓶装白酒后以80元/瓶的价格销售26瓶,销售金额2080元,获利468元。当事人以60元/瓶的价格销售40瓶上述瓶装白酒,由于顾客未完全使用,退货20瓶,未获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