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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网站卖失身水等几十种迷药,访问量(3)

南都记者查询上述交易平台最新的公约和信息发布规定,毒品、色情低俗、催情用品、药品、医疗器械、非法服务等属于禁止发布的信息。10月中旬,记者再次搜索发现,该产品已被下架,商家“正被处罚”。

律师:所谓迷药产品属新型毒品涉事平台需尽到监管责任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主任贾福军向南都记者介绍,精神药品属于作用于大脑、神经系统的精神活性物质。在我国,精神麻醉类药品是需要严格通过国家准许的销售渠道来销售,类似此种民间向个人私售肯定是不允许的。合理使用,则为药品;非法使用或滥用,则为毒品,不仅容易成瘾、产生精神症状,甚至会危及生命。至于迷药商家所宣称的“速溶,事后查不出来”,他表示没有那么夸张,“要找到代谢产物还是很容易的”。

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建勋律师认为,所谓迷药产品,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成分,属于新型毒品,只要非法销售就构成贩卖毒品罪,一直都是打击的对象。

对于涉事平台,如果平台是明知的,平台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相关人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是明知,但未尽到监管责任的,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可以对平台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对相关人员行政拘留等。

此外,律师提醒,买卖毒品均可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食属行政违法行为,超过一定数量还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针对网售迷药交易隐蔽、难以根治的现状,廖建勋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还需要加大宣传普法力度,要让全社会都清楚地认识到,所谓蒙汗药、迷药均属于国家严管和打击对象。另外,要对贩卖、运输(包括快递)和使用这类毒品几方面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判决案例:多以贩卖毒品罪或销售假药罪判决

记者检索近五年来的相关裁判文书,非法销售迷药、迷幻催情药的相关案例多以贩卖毒品罪或销售假药罪判决。

2020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贩毒案,被告人张志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审理查明,被告人明知贩卖的“夜艳”、“回春之夜”等药水系禁止非法出售的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向下家宣传上述药水用于催情、迷奸,将下家的购买信息转发给上家发货,赚取差价牟利。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向多个下家进行贩卖,共计贩卖350次,获利61863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买家处查扣到被告人让上家发货的“夜艳”。经鉴定,该“夜艳”中含有γ-羟丁酸的成分;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的“回春之夜”、“夜艳”中,均检出γ-羟丁酸的成分。

迷药购买者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类型包括:猥亵、强奸、抢劫、故意杀人等。2018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强奸案,6名被告均被判犯强奸罪。其中被告人史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经法院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史臣通过微信、淘宝、聊天群组等平台发布广告,以性保健品的名义销售“弥漫之夜”、“猎艳”等有安眠成分的制剂。史臣明知其销售的上述制剂具有致人昏睡、失忆等功能,可能被购买者用于迷奸他人,仍予以销售并指导购买者使用。期间,史臣多次接收购买人员与昏睡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所谓反馈视频,并将上述视频转发给有购买意愿的人员以证实其制剂的使用效果。2017年初至案发,被告人史臣至少向655名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安眠成分的制剂并指导用法用量,其中被告人祝凌涛等十三名购买制剂的人员因使用该制剂迷奸女性而以涉嫌强奸罪被立案侦查。

南都记者 马辉 实习生 关星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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