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及孙明涛被公开谴责 经监管督促仍未及时回购(2)
时间:2023-09-21 21: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4.3.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作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3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暂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暂不接受中介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七)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八)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九)其他纪律处分。 本所实施前款第(六)项纪律处分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单位(如适用)及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监管对象。在暂不接受文件期间,本所可以决定是否对该监管对象出具且已接受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22号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东方集团,A股证券代码:600811; 孙明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年1月29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拟以人民币4亿元至6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预案。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显示,截止2023年3月24日,本次回购期限已满,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0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09%,使用资金总额为1,001,578.77元,仅为公司披露的回购金额下限4亿元的0.2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