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信息就是数据?专门大数据法律亟需制定(2)
时间:2018-06-13 19: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李爱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无论是网络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都明确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但现实当中,有些经营主体在收集个人数据时,没有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李爱君认为,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她向记者举例说,当我们准备接受网络上一个服务时,网页会弹出一个对话框,问你“拒绝”还是“允许”,一旦我们选择“拒绝”,后续的相关服务就享受不了。 “这就是没有给予消费者选择权。”李爱君说,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收集信息过量等问题。比如我们在使用手机注册一些应用时,还经常被要求同意收集头像、通讯录、位置信息等。 亟需制定专门大数据法律 在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贵州省大数据政策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吴大华看来,实践中存在诸多大数据应用乱象,是因为国家层面尚缺乏统一、专门、全面的国家大数据法律。 吴大华也是近日由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8》的主编,贵州正是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 吴大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我国涉及数据领域的法律规范多散见于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和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文件之中,随着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全面实施,大数据基础性、全局性的问题亟待国家立法破解。 但在国家立法计划中,并无大数据统一、专门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关于大数据立法,国家确实还没有实施这项工作。 吴大华认为,目前,国家层面大数据立法存在诸多障碍。一是数据权属内涵亟待法律明确,这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二是数据主权内涵亟待法律明确,这是大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的全局性问题。三是大数据“聚通用”关键环节架构及法律效力亟待法律明确,这是推动国家大数据战略性基础资源发挥效用的关键问题。四是大数据创新应用合法性亟待法律明确,这是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释放大数据红利的关键问题。五是大数据安全保障亟待法律明确,这是保障大数据健康发展和应用的基础性问题。 在李爱君看来,目前国家层面大数据立法的障碍,从理论上说,就是大数据领域的一些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 “比如说数据权利的属性,有人说是物权,有人说是知识产权,有人说是新型民事权利,没有形成共识。”李爱君说,“我认为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因为数据权利既有人格权属性,又有财产权属性与国家主权属性。” 李爱君认为,如果能够破解大数据权利的性质是什么、权利如何归属、权利如何保护这些问题,“立法的障碍应该没有了”。 朱巍说,目前大家对大数据性质还存在争议,比如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曾经在知识产权的客体中加了一条,即数据信息权,后来,包括他在内的专家提出,如果将数据信息归为知识产权,那么其中会存在权利冲突,最终,数据信息权这一条就被拿掉了。 在朱巍看来,只有大家把这些问题弄明白了才能推动立法工作。 在大数据立法领域,作为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贵州已经在探索,《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8》梳理了其中的进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