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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9 22: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致香港股东之公告 2016-08-22 17:14:00 贵香港股东: 除非本公告另行界定,本公告的用词应具有本公司 2016 年 6 月 15 日之香港发行章程(「发行章程」)规定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敬告各附属基金的股东(「股东」):(i)董事会已决议更换各附属基金的投资经理,及(ii)新的投资经理将为各附属基金委任分投资组合经理(「变更」),并从下文所列的有关生效日期(「生效日期」)起生效: 生效日期 附属基金 2016 年 9 月 23 日 db x-trackers MSCI 韩国指数 UCITS ETF (DR) 2016 年 9 月 23 日 db x-trackers MSCI 巴西指数 UCITS ETF (DR) 2016 年 9 月 23 日 db x-trackers MSCI 菲律宾可投资市场指数 UCITS ETF (DR) 管理公司维持不变,继续由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S.A.担任。 目前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SSGA」)正担任各附属基金的投资经理。於有关生效日期,SSGA 将由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Investment GmbH (「DeAM GmbH」)接替担任各附属基金的新投资经理。 DeAM GmbH 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Haftung),其注册办事处设於 Mainzer Landstra?e 11-17, D-60329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及获德国联邦金融事务监察局(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 BaFin)认可并受其监管,在法兰克福(美因)的地方法院商业注册处登记,编号为 HRB 9135。DeAM GmbH 是根据德国投资守则认可为可管理投资基金的德国管理公司(Kapitalverwaltungsgesellschaft)。 此外,DeAM GmbH 将为各附属基金於有关生效日期根据 DeAM GmbH 与 Deutsche AssetManagement (UK) Limited (「DeAM (UK)」)订立的分投资组合管理协议的条款,将其若干投资组合管理职能分授予 DeAM (UK)。DeAM (UK)於 2004 年 9 月 16 日在英国注册成立,受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监管。DeAM (UK) 获 FCA 适当的许可从事受规管活动,包括管理投资,而该等许可并不附带任何 FCA 一般不会对有关许可施加的条件、局限或限制。 DeAM (UK)获委任为分投资组合经理,因为其专门从事交易所买卖基金投资组合管理,亦具备相关的能力及可提供的基础设施,可有效率及有效地管理交易所买卖基金资产,尤其是专门实行直接复制策略。 决定进行上述变更的目的是优化和合理化各附属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架构。DeAM GmbH 的报酬将由管理公司从管理公司费中支付。DeAM (UK)的报酬将由 DeAM GmbH 支付。 这些变换不会导致对各附属基金收取的费用有任何变化。此外,与变更及其实行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将不会由各附属基金承担。 就各附属基金而言,管理公司的证券借贷职能将於有关生效日期转移给 DeAM (UK)。各附属基金将继续获分配有关所得收益的 70%,而余下 30%由 DeAM (UK)和证券借贷代理人等额摊分。 除上述变更外,各附属基金的管理方式将维持不变。各附属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政策、投资程序、投资策略及买卖安排亦将维持不变。管理公司并不预期变更会导致各附属基金的风险概况有任何改变,及/或对本公司的资产管理有任何影响。 投资者应注意,DeAM GmbH、DeAM (UK)、管理公司及证券借贷代理人都属於德意志银行集团旗下,所进行的活动可能引起潜在的利益冲突。举例来说,该等实体可与其他客户、互相之间或与本公司订立或达成任何财务、银行或其他交易或安排,包括但不限於由本公司投资於证券或任何公司或机构,而该等公司或机构的任何投资构成本公司资产的一部分或对该等合约或交易享有利益。该等实体亦有权收取费用或其他付款及行使其可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终止或退任的权利。本公司一名或多名董事可担任管理公司、DeAM GmbH、DeAM (UK)或任何其他服务者的董事。管理公司、DeAM GmbH 、DeAM (UK) 及/或证券借贷代理人将在符合投资者最大利益之下竭力管理上述任何冲突情况。 德意志银行的监察程序规定德意志银行集团内部机构之间须有效地厘清职责和责任。如就各附属基金产生任何利益冲突,德意志银行集团内每一相关实体(在顾及各自的职责和责任之下) 将合理地努力公平地解决该等冲突,并确保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受到不公平的损害。有关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请同时参阅发行章程的分节「潜在利益冲突」。 股东可按照发行章程的条款,透过向相关的香港认可参与者递交赎回指示,要求免费赎回其股份,直至有关生效日期前一日为止。然而,投资者应注意,透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出售而沽出股份,仍须支付发行章程所披露的由投资者在联交所出售股份所须支付的费用和收费。换言之,上述收费宽免并不适用於在联交所出售的股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