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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对大数据立规矩了吗?(2)

为避免大数据可能带来的歧视或偏差,美国政府从2014年开始发布了多份报告,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重视。2014年5月1日,美国白宫发表报告《大数据:抓住机会、保存价值》(Big Data: Seizing Opportunities, Preserving Values)。报告建议:“联邦政府主要的公民权利和消费者保护机构,包括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和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主动研究有可能对特定阶级带来歧视性影响的大数据分析的做法和结果,并制定计划调查和解决违反法律的此类事件。”

上文提到的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的报告建议,在进行分析之前,首先要确保数据具有代表性;企业必须谨防数据模型中隐藏的偏差,厘清统计关联性和因果性之间的区别;企业需要详尽审视相关模型所依赖的因子,把握好预测分析与公平性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流程建设上,允许消费者能访问自身数据并就错误或遗漏提出异议。

2016年5月4日,美国白宫发布报告《大数据:关于算法系统、机会、公民权利的报告》(Big Data: A Report on Algorithmic Systems, Opportunity, and Civil Rights)。报告提出通过算法和系统的设计来实现平等权利(a principle of “equal opportunity by design”),并建议研究机构和行业一起,开展算法审计和对大数据系统的外部测试以保证人们被公平对待。

欧洲在这方面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面。将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第22条明确规定了对于仅仅以自动化方式(包括数字画像)做出的、对个人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或其他类似的显著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免受这样决定的制约。

在我国,大数据和自动化算法高歌猛进,与此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放慢下脚步,仔细想想如何将其可能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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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20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