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疑难问题探讨,来看大家怎么说
时间:2023-09-15 10:4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为提升解决破产法律问题实务能力,提高办理破产案件业务水平,近日,湖州中院召开破产审判沙龙活动,全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分管领导、庭室负责人、业务骨干以及破产管理人代表参加。 本期主题 ▶ 破产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中 法律适用难题及解决思路 ——— 湖州中院商事庭负责人蒋敏 主持沙龙研讨会 破产重整制度是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75件,其中破产重整6件,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制度的不足,防范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合法经营者提供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探索研究。 〈 破产管理人代表发言 ������ 〉 ← 叶国庆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结合承办的金陵医院等破产重整案例,着重分析了破产重整案件中竞价方式的选择、抵押权保护、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权衡等问题,并从管理人角度提出了解决思路和完善建议。 刘德美 → 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 破产团队负责人 从预重整期间遇到的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停止计息、撤销权、追回权、追收权等问题以及从重整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兼顾、负担股权的变更、信用修复等方面详细分析了重整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 朱赟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从重整核心价值的发现和挖掘、核心价值的维护和提升、重整投资者的引进、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四个方面,总结该所重整重组团队十余年间的经验,为日后破产案件的办理提供方向指导。 〈 法官代表交流发言 ������ 〉 杨林法 → 湖州中院民事庭负责人 破产重整适合于具有一定资产基础和无形价值的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应兼顾各方利益平衡,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对于债权人会议未审核通过的破产重整计划应慎用强制裁定。 ← 黄丽琴 湖州中院民四庭负责人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为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实施而进行的先行探索,由于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多少先例可循,在相关工作开展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法官和管理人共同探索解决。 李冬梅 → 牡丹江中院民三庭副庭长 相对于破产清算案件,法院和管理人在办理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需要面对更多挑战,在没有战略投资人引进且债权清偿时间较长的情况下,法院和管理人往往将面临重整计划二次表决以及是否需要法院强裁等问题,需要法官和管理人共同发挥智慧予以解决。 ← 张毅 南太湖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破产重整对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影响,但实施破产重整程序要适应中国司法实践的土壤,呼吁有影响力的企业家发挥积极作用,对破产案件办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林丽敏 → 长兴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目前,个人债务的清理问题在实践中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各地操作各不相同,效果各有差异,应进一步进行积极探索。 ← 彭瑞森 安吉法院民二庭庭长 破产案件的成功办理需要天时地利人和,任何一个因素缺失都可能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因此,债权人应理性对待,积极配合,才能推进企业破产重组,完成个人债务清理。 〈 总结发言 ������ 〉 湖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何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