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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文:将网络安全纳入核电安全管理体系(4)

  (二十)持续提升核应急工作水平。核电厂应履行核应急主体责任,健全体系、完善机制,促进核应急工作常备不懈、持续改进。加强企业与地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场内外核应急工作合力作用,不断提升核应急响应能力。

 

  (二十一)推进核安保模拟演练制度化、规范化。核电厂应以真实检验响应力量保卫能力为目的,开展实兵对抗演练,切实提升实战能力。利用先进仿真软件技术,开展多情景下的模拟对抗演练,检验并提升核安保事件处置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推进核安保实兵对抗演练与模拟对抗演练制度化、规范化。

 

  (二十二)加强核电厂实物保护系统。核电厂应制定实物保护系统有效性自评估方案。对企业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响应能力等方面开展常态化核安保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实物保护系统正常运行。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开展核电厂实物保护系统能力提升工程。

 

  (二十三)提高核电厂低空空域安全保障能力。核电厂要积极开展防范低空空域飞行物入侵工作,建立有效防范低空空域飞行物入侵的感知、识别、处置、通报管理体系与技术手段,加强对核电厂低空空域的安全保卫能力,建立涵盖核电厂水下、水面、地面、低空的立体全面安全保卫体系,保障核电安全。

 

  十、加强核电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巩固“核电安全管理提升年”专项行动经验,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监督和政府安全管理,把各项安全工作抓实抓好。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核电厂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实行自查自改闭环管理,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带队,定期深入现场,开展巡视检查,督促对重大隐患的整改。相关部门按照核安全法要求,落实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

 

  (二十五)完善核电企业安全监督体系。建立完善核电厂自我监督、核电集团监督指导的监督体系,提升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形成自我检查、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和长效机制。

 

  (二十六)加强政府核电安全管理。能源局进一步加强核电行业安全管理,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核安全局以宣贯实施核安全法为抓手,严格核安全独立监管,推进核电行业核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提升核安全管理水平;国防科工局进一步强化国家核应急和核安保管理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防 科 工 局

 

  2018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