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 国家网信办公开征求意见(3)
时间:2023-08-13 22: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二十三条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或者相关产品、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