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中合理使用的判断(2)
时间:2023-06-27 13: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四考量因素是对潜在市场的影响。这一因素反映了合理使用的内涵,即合理使用限制那些不会实质性损害被使用作品的市场的复制。它要求法院不仅要考虑被控侵权人的特定行为所造成的市场损害程度,还要考虑被告所从事的那种不受限制的广泛的行为会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产生的巨大的负面影响。市场损害是一个程度问题,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与造成伤害的程度有关,而且还会与其他因素的相对强度有关。如果已经证明了商业目的,那未来的市场损害通常会被推定;如果不具有商业目的,则需要证明市场损害的可能性。 实际损害的判断标准 那如何判断计算机领域的潜在市场及其损害呢?法院指出潜在市场是指那些原创作品的作者一般会开发或许可他人开发的市场。即使缺失对一个已建立的市场的伤害,只要有对版权人开发替代市场权利的损害,就会阻却合理使用的构成。此外,版权人不仅具有进入潜在市场的权利,还拥有决定“何时、是否及以何种形式‘将作品推入新市场’的权利”,无论是自行进入新市场还是通过许可使他人进入新市场。故而在本案中,法院可以考虑诉争使用对传统的、合理的或待开发市场的潜在许可收入的影响。 该案中,谷歌将诉争代码用于智能手机领域,而原作主要用于台式机平台,故而谷歌主张不存在市场损害。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实际的市场损害,证据显示,在安卓发布之前,Java SE已经在移动设备上使用了多年,包括早期的智能手机,比如黑莓、诺基亚等。安卓在移动设备市场上与Java SE直接竞争,足以削弱谷歌的市场利益。故而实际市场损害是存在的。 随后法院指出,即使甲骨文是否已经进入智能手机领域存在争议,智能手机平台作为诉争代码的潜在市场也是无可争议的。因为甲骨文和谷歌曾经就诉争代码的许可存在谈判,这证明甲骨文正试图将其作品许可在包括智能手机在内的移动设备上。因此,智能手机是合理的潜在市场。故而,即使版权人没有立即进入该市场的计划或未成功进入该市场,被控侵权人也可以构成对潜在市场的损害。由此,法院得出结论,谷歌所从事的这种不受限制的广泛的行为将会对原作的潜在市场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 最后法院结合版权法“鼓励创作”的基本目的,平衡了四要素的子结论,最终得出谷歌这种对计算机软件的同目的、同功能的使用难以称之为“合理”。 由此可见,就计算机软件而言,其合理使用的判断仍然基于基础的四要素分析。就计算机软件本身的创造性,美国法院也显露出为难之情。但在不否认其功能性的前提下,法院还是肯定了计算机软件一定程度上的创造性,并借此将因素二在该案的考量中忽略不计。而计算机软件在商业运营中的免费下载使用,则并不能被认定为非商业性使用。将计算机软件复制并应用于不同的操作平台,也极易被认定构成市场损害。若在原代码的基础上添加新创作的代码也不能有效支持合理使用的构成,故而对计算机软件的商业运用,较难构成合理使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