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 fanwen.wenku1.com(22)
时间:2017-08-24 23:4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网络安全法》将现行有效的网络安全监管体制法制化,网络安全法全文明确了网信部门与其他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第8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种“1+X”的监管体制,符合当前互联网与现实社会全面融合的特点和我国监管需要。 四、《网络安全法》强化了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法》第三章用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规范网络运行安全,特别强调要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系统和设施。网络运行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 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则是重中之重,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为此,《网络安全法》强调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负有更多的安全保护义务,并配以国家安全审查、重要数据强制本地存储等法律措施,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五、《网络安全法》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 《网络安全法》将原来散见于各种法规、规章中的规定上升到人大法律层面,对网络运营者等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做了全面规定,包括守法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义务,诚实信用义务,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监督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并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章节中进一步明确、细化。在“法律责任”中则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保障《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六、《网络安全法》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网络安全法》第五章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明确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这为建立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情报共享机制、研判处置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深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提供了法律保障。 网络安全与执法 一、名词解释 1 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 2 金盾工程:“金盾工程”实质上就是公安通信网络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是利用现代化信息通信技术,增强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能力;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侦察破案水平,适应新形式下社会治安的动态管理。 3 物联网:是指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如传感器、射频识别(RFID)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红外感应器、激光扫描器、气体感应器等各种装置与技术,实时采集任何需要监控、连接、互动的物体或过程,采集其声、光、热、电、力学、化学、生物、位置等各种需要的信息,与互联网结合形成的一个巨大网络。其目的是实现物与物、物与人,所有的物品与网络的连接,方便识别、管理和控制 4 企业网:是指在一个企业内部和一个企业与其相关联的企业之间建立的,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专用网或虚拟专用网。 5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对其实施不同级别的保护和监管。 6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提供拨号、固定IP、主机托管和空间租用等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 7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Internet Data Center):是提供主机托管和空间租用等业务,以及提供互联网内容(ICP)和网站建设、网页制作等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的单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