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3)
时间:2019-02-28 08:3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