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微博“卖身”替“黑老大”鸣冤(2)
时间:2023-05-04 19:3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2011年5月23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对杨金德等23人提起公诉,杨金德涉嫌的六项罪名分别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 7月5日到14日,唐河县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10天的审理。13名涉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 在“9.27”事件中,杨金德被指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杨金德的辩护律师认为,该罪有两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一是奥奔公司员工“讨说法”的行为造成法院无法正常工作,二是对法院的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庭审期间,根据卧龙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奥奔公司的员工距法院尚有30米远,法院的车辆、人员都在正常出入。再者,没有给法院造成一分钱的损失,更何况杨金德并没有直接参与。法院审理则认为,杨金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涉及“9.27”事件的乔新阳等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询问笔录有不一致的地方,公诉人指控“不一致”是因为受杨金德的指使,而些被告人则称“不一致”是因为公安刑讯逼。法庭支持了公诉人的指控,没有采纳这些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因此,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杨金德有期徒刑2年。 妨害公务则是秋后算帐“算”出的另一宗罪。2009年5月20日,卧龙区七里园运管所的贾勇东、袁文敬在南阳市区312国道与明山路交叉口,拦截奥奔公司员工郭栋驾驶的一辆临时牌照商品车并将该车扣至运管所。奥奔公司几名员工到运管所将车子开走的过程中,与运管所的人发生冲突。 辩护人则认为,七里园运管所两个执法人员仅一人有执法证且不穿制服、不出示执法证件随意在道路上拦截正在行驶的车辆,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典型的违法查扣,不存在妨害公务。但杨金德还是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六个月。 奥奔公司所在地系租用高新区张衡街道办事处七里园社区枣西组的土地,也签订了租赁协议。枣西组新任村长上任以后,认为原来的租赁价格低,要求奥奔公司增加租金,奥奔公司认为枣西组的要求没有道理,予以拒绝。 2009年1月14、15、16三天时间里,枣西组组织村民堵住了奥奔公司的大门,并拉来了数车沙石堆积在门口,用链子锁锁住大门,阻挠公司正常经营。奥奔公司先是报警,警察认为这是“纠纷”,看一下就离开了。奥奔公司的员工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这些堵门的村民赶走了。在追赶的过程中,有几个老太太被摔倒。庭审中,奥奔公司出示了村民用沙石堵门的视听资料和相关证言。 法庭则认为是杨金德组织公司员工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罪,并判处杨金德有期徒刑3年。 2008年1月,奥奔公司租赁厂区内有一幢五层的办公楼被崔号中竞拍到手后,奥奔公司找到崔号中商议,希望崔将该楼转让。与奥奔公司本来就有经济纠葛的崔号中因此与该公司矛盾激化,并偶尔发生一些摩擦。崔号中认为,这是“强迫交易”行为,并在“9.27”事件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此事杨金德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万元。 西点“涉黑”样本南阳造 “如果我哥哥真的是黑社会的话,我们一家人都不会原谅他。”杨金芬说,她以前是做汽车售后索赔的,自从哥哥杨金德“出事”以后,她每天的工作就是发微博。 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杨金德“涉黑”案中,唐河县人民法院对“黑社会”有了新的“诠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