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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共事业 苏州燃煤发电标杆上网

  根据省物价部门文件精神,7月18日,苏州市物价局发布信息,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市物价局网站公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此次调整,适当提高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今年7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上调为每千瓦时0.391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和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调1.30分;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上网电价同步上调。


  适当降低销售电价。7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每千瓦时降低1.83分。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明确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月至6月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退0.84分)。


  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的电网销售电价,包括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用电分类涵盖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有阶梯电价、其他居民生活用电2种。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