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
时间:2023-03-24 05: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默认发布 点击:次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非法持有毒品罪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1.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二、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八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4.相关刑法条文:(略)
��W����@���报案人迟迟联系不上是否已发生危险。
显然,执着联系报案人才是警察思维,因为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出警有效性,报案人是对案件过程清楚的人,更是确认报案人处于安全处境的一种警察本能的高于一般人的职业思维。 也就是说,警察并不是严重不负责,当时进入厂区后发现案发现场有人群聚集,询问并制止后,继续寻找报案人,并寻求支援作为离开现场的理由,也许不充分,但至多是办案逻辑问题,也是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 在人民一边,我们希望的是能有记者能以人民的名义为我们代言,但更期待的更中立更客观更扎实的政法类新闻报道,同时应该正确引导舆论,普及法治理念,而不是为了传播效应而忘掉我们为什么出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