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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解读之商业(2)

根据《修订草案》,无论折扣、佣金还是回扣,只要是经营者之间未在合同及会计凭证中如实记载而给付经济利益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这一规定旨在区分商业贿赂和经营者之间正常的利益折让,也意在打击利用合同条款约定或会计科目处理方式掩饰商业贿赂之实的违法行为,而客观上同时加大了经营者的违规风险。

按比例罚款:过罚相当

根据现行法,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两种方式。《修订草案》取消了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方式,同时将现行法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额度修改为“违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按照违法经营额的比例而不是确定的数额幅度来确定罚款额度,体现了行政执法中过罚相当的原则。

《修正草案》取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方式,主要是因为在执法实践中,商业贿赂的违法所得数额有时难以准确计算,且不易取证,存在有违法所得但无法计算的情形。将计算基数修订为“违法经营额”,很大程度上可以便利执法,减少争议。这也和近一两年《食品安全法》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将“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的立法趋势相一致。

监管趋势

《修订草案》虽然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其反映了我国重视并加强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监管与执法力度的趋势。2015年12月,全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会和案例点评会召开,会议指出在新形势下,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查办危害市场秩序的大要案件,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近年来,我国在商业贿赂高发的重点行业加强了行政监管与处罚的力度。截止去年,《<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已经在几十个省市具体实施。这种“黑名单”式的处罚模式未来也可能在其他商业贿赂高发的重点行业中实施。因此提醒相关企业重视商业贿赂风险,加强内部合规政策的制定、经营方式的调整以及内部员工的培训,尽早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