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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典(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例3: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违法事实】2021年1月7日,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信区滨江路雨水口出现不明废水排至信江情况进行排查,发现该废水来自某公司承接的望江路及水渠工程工地。经查,该公司在浇筑望江路桥桩时,有大量施工废水产生外流,有废水通过附近的滨江路雨水厢函排至信江。虽然当事人表示事前不知滨江路雨水厢函与信江连通,且在发现异常后对厢函进行了封堵,但其施工前未做相关应急预案且发生事故后相关应急措施采取不及时,造成有施工废水排入信江的后果。

【处理结果】2021年1月21日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月1月26日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2月1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2月5日上饶市广信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当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月7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案例4: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30日,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人员通过园区环境信息监管平台发现某公司雨水排放口COD数据异常,随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因101车间楼顶循环水池内浮球阀故障,致使含有冷却介质(乙二醇)的循环水满溢出循环水池,并最终排入园区雨水管网。企业在发现雨水超标后虽立即关闭了雨水总排口阀门,并使用固定泵将水污染物泵入初期雨水收集池内,但仍有部分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1、在循环水池周边建设循环水收集沟,并将收集的循环水使用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防止循环水经企业雨水管网等方式进入外环境。2、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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