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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2)

第九条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体系,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设立专职岗位,定义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分工和技能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

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运营者明确一名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作为首席网络安全官,专职管理或分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为每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明确一名安全管理责任人;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关键岗位及人员,并对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报送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行业部门。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数据安全制度、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的网络进行安全保护,并将网络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网络安全要求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开展网络安全建设或改建工作。接入生产控制大区的涉网安全产品需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十三条 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风险预判工作,评估投入使用后可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电力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形成评估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规划设计网络时,应当明确安全保护需求,保证安全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设计合理的总体安全方案并经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制定安全实施计划,负责网络安全建设工程的实施。网络上线前,电力企业应当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开展第三方安全测试。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和网络安全审查等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不得委托在近3年内被行业部门通报有不良行为或被相关部门通报整改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自评估和检查评估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发现风险隐患可能对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向行业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可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协助开展。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发现或者获知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立即评估安全漏洞的影响范围及程度,及时对安全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修补。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本单位网络安全运行状况、安全态势,及时处置网络安全威胁与隐患,定期向行业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7×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建设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并与行业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平台对接。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修订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制修订电力监控系统专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攻防演习,检验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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