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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司法保护网 守牢信息安全关

本报记者 吁 青 本报通讯员 陈康秀 楚惠如

织密司法保护网 守牢信息安全关

图为广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李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刘梦薇 摄

导读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议题,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要素流动的关系,对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行稳致远至关重要。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个人信息的界定、恶意公布个人信息等内容,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规范个人信息处理,不断推进网络治理、数据治理法治化的司法实践。

保障平台用户个人信息知情权

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某平台的运营主体,周某系该平台的注册用户。2021年3月,周某致电平台客服,表示其担心个人信息泄露后被其他平台或商家利用,为避免被电话推销等广告骚扰,希望该公司能披露所收集到的其个人信息。平台客服表示:“用户有填写的信息,可以在App个人中心予以查看,且这些信息采取了加密的保护措施,不会泄露;对于用户没有填写的信息,平台无法展示。”同日,周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平台隐私专职部门邮箱发送邮件,请求披露个人信息,平台未予回复。后周某将该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向其披露收集的个人信息。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要求平台向其披露个人信息,实质上是主张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的个人信息,除存在依法不得查阅复制或权利滥用等情形外,均可依法行使查阅复制的权利,并不以个人信息泄露或存在泄露风险为前提条件。周某作为平台注册用户,对于平台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有权要求平台进行披露。故判决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其收集的周某相关个人信息,以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供周某查阅、复制。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丁晓东

该案明确了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边界,体现了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制度性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查阅复制权是一种程序性的、防御性的权利,既是个人信息处理公开、透明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个人实现信息处理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同时是个人行使更正、补充、删除等其他个人信息权利的重要前提。查阅复制权的行使会影响到平台企业的合规成本、运行效率,不应给相关企业造成过重的负担,更不能侵害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

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合理必要

2021年4月4日,张某等6人到某商家购买了“剧本杀”游戏服务,游戏结束后感觉体验不佳,在相关游戏微信群中发表游戏体验的负面言论,并在相关平台给予“差评”。该商家因上述负面评价导致桌面游戏热门榜及点评星级均有所下降。商家在与张某等人沟通协商未果后,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澄清证明”,内容有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并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商家则以张某等人恶意发布差评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等人在某商家提供的包间内的游戏活动具有私密性,未征得张某等人的同意,商家擅自公开监控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商家因提供服务获取的张某等人微信个人账号属个人信息,擅自公开亦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张某等发布的“差评”系对游戏服务体验的主观感受,不属于虚构事实,商家店铺排名因差评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因此张某等发布差评,不构成对该商家的侵权。法院遂判令该商家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中公开含有张某等画面的监控录像,删除“可提供全程监控录像”的表述,以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专家点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洪延青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提供了快捷与便利,人们之间信息隐私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交换、流转都越来越频繁,但是同时也应注意到商家对其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界限。本案商家因提供“剧本杀”服务获取张某等的微信账号信息,如需公开必须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否则即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很多零散、杂乱信息不具备身份特征属性,但经处理组合后可能具有一定的识别度,如果经组合后擅自披露能识别消费者身份或其他信息,且未经本人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也可能涉及违法。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平台应有之责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