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检测|网络安全服务|网络安全扫描-香港墨客投资移动版

主页 > 业界资讯 > 网络渗透测试

要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6)

被告人违法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违背了该信息公开的目的或者明显改变其用途,该信息被进一步利用后危及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上,各被告人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及授权的前提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并转卖牟利,或者非法处理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使他人个人信息陷入泄露、失控风险,并从中获取巨额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王跃华、胡一波、李鸾芳)

 

指导性案例195号

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2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验证码/出售

裁判要点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罗文君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用以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APP账号(简称“拉新”)可以赚钱,其便与微信昵称“悠悠141319”(身份不明)、“A我已成年爱谁睡”(身份不明)、“捷京淘”(身份不明)、“胖娥”(身份不明)、“河北黑志伟80后的见证”(身份不明)等专门从事“拉新”的人联系。“悠悠141319”等人在知道罗文君手里有许多学员为电信员工,学员可以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等资源时,利用罗文君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的便利,约定由罗文君建立、管理、维护微信群,并在群内公布“拉新”的规则、需求和具体价格;学员则根据要求,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发送至群内;“悠悠141319”等人根据发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淘宝、京东APP等新账号。罗文君可对每条成功“拉新”的手机号码信息,获取0.2-2元/条报酬;而学员以每条1至13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该报酬由罗文君分发或者直接由“悠悠141319”等人按照群内公布的价格发送给学员。

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罗文君利用株洲联盛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渌口手机店、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售员瞿小珍和谢青、黄英、贺长青(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且贩卖被害人彭某某、谭某某等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给“悠悠141319”等人。其中,被告人罗文君获利13000元,被告人瞿小珍获利9266.5元。

案发后,被告人瞿小珍已退缴违法所得9926.5元,罗文君已退缴违法所得13000元。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2日公告了案件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系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裁判结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