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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同案犯曝光!云南孙小果家族陈培忠孙雨

  孙小果“免死”,疑似同案犯未获改判

  朱明勇告诉澎湃新闻,根据孙小果犯案时施行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枪下留人”一般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需要改判;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三是罪犯正在怀孕。

  那么,孙小果到底是符合哪一种情形阻断了死刑立即执行呢?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8年1月9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一名叫苏源的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苏源,男,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人苏源因犯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2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199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在《中国法律年鉴(1999)》发布的孙小果案中,8名被告人之一苏源,男,17岁,云南省普宁县人,学生,199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苏源参与了孙小果案中第5起犯罪事实,即被媒体广为报道的孙小果纠集6人,将被害人张某某扣留夜总会,用牙签刺张某某乳房,逼迫张某某牙咬大理石茶几。其中,孙小果叫苏源买来竹筷和牙签。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苏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对比两处材料,1981年出生的苏源,1997年案发时正好为17岁,昆明中院判其2年有期徒刑,若其刑拘时间为1997年11月18日,则其刑满释放时间正好为1999年11月17日。两份材料互相呼应。

  一位经手过多起死刑复核案件的资深法律实务专家告诉澎湃新闻,若官渡法院的判决书中苏源与孙小果同案犯苏源一致,则意味孙小果一案被高院维持,孙小果参与的该起犯罪事实没有错误。从判决书披露的情况,苏源未能获得改判,并执行完了昆明中院此前判决的全部刑期。

  案件发生错误,相关人员按责任参与程度划分

  孙小果“死而复活”,显然是针对他本人叫停了死刑执行,并进行了再审改判。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孙小果被停止执行死刑的理由,排除怀孕的情形,很可能是适用了第二种情形,即在执行前被认为是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当然也不能排除是当时执行人员发现法院判决确有错误。”

  云南方面通报称,经查,孙小果在服刑期间,其母亲孙鹤予、继父李桥忠与监狱、法院相关人员共谋,利用并非其发明的“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达到认定重大立功帮助其减刑的目的。

  “专利一般包括三种,一种叫发明专利,一种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叫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的要求较高,有创造性、难度大,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对简单,有时就是一个噱头,并无技术含量,只是一种新方法而已;孙小果申请的就是实用新型专利,能不能作为重大立功来减刑,其实是一个问题。”朱明勇说。

  但是,在前述法律实务专家看来,就算专利确为犯罪本人自己发明的,在减刑时构成重大立功,也难以在死刑执行阶段发挥救人的作用。而第二条途径,检举揭发犯罪,一般要求为能判处无期以上的重大犯罪,或者几个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贺小电介绍,像孙小果这样的案件,其再审改判必然经过了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会上,审委会成员根据承办人员递交的报告材料进行研判。“如果罪犯制作了假的证据材料,比如假的立功,或者假的检举揭发材料,明显的作假一般人都看得出。但不是很明显的虚假材料,或者相关人员想要包庇他,则会装糊涂让其通过。”不过,贺小电强调,就算通过审委会决定案件,案件发生错误后,相关人员的责任仍然按其参与程度进行划分。

  贺小电介绍,死刑案件确定再审之后,一般都由高级法院进行再审改判。改判为死缓,或者无期,都有可能,主要根据其新的事实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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