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规范深度合成服务营造风清气正的网(2)
时间:2022-12-13 00: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规定》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一脉相承,并提出了相辅相成的管理要求。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仍要履行算法推荐服务的备案手续,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也要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此外,《规定》针对深度合成数据和技术管理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规范要求。第一,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都被纳入到了监管的对象中。这是由于深度合成服务不仅由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技术支持者也对深度合成服务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二者都需要对深度合成训练数据加强管理,并保障数据安全。同时,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还要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征得被编辑个人的单独同意。第二,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能够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或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场景等非生物识别信息的功能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这是由于换脸、换声等视频可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具有较高的风险。同时,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如国家标志性场所、历史遗迹等,即使是非生物识别信息,也有可能被伪造而带来重大的安全风险。 三、规范深度合成服务保障网络空间清朗 针对深度合成服务带来的机遇与恶意使用带来的挑战,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管理法律法规,探索对深度合成服务的依法治理。欧盟与美国均有相关立法考虑,同时加强打入数字水印、开发真伪鉴别等技术治理手段,要求互联网企业对平台内容进行自我审查,从源头打击网络虚假内容。 我国《规定》的重要特色,是基于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性强的特点,从技术开发、模型训练、服务提供和使用等环节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出全面管理要求。一是要求添加深度合成隐式标识,确保信息内容的可追溯性。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隐式标识,这既不影响用户的使用体验,也实现了深度合成信息内容的可追溯性。二是要求添加显著标识,确保信息内容传播的可感知性。对于可能会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添加显著标识,在合理位置、区域向公众进行提示,避免对公众产生误导,引起信息内容安全风险。三是明确法律责任,保证深度合成标识的可查验性。规章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深度合成标识。这既要求深度合成标识在深度合成内容全生命周期存在,也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保证隐式标识和显著标识的鲁棒性,使得该标识不因压缩、传输等环节丢失,进一步通过技术手段压实主体责任。 深度合成技术展现了其强大的能量和可能性,加速应用已经成为现实趋势。但其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技术的伴生风险。深度合成服务从相继被纳入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监管,到出台专门的规章进行规制,显示出我国一方面引导深度合成技术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坚决打击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传播违法不良信息、危害信息内容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在合规前提下,深度合成技术创新发展,不断开拓应用场景,将形成对人工智能产业整体的带动效应,促进技术向上向善。(作者: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