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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孙小果死刑案改判降刑谜团疑点揭秘 云南恶

  孙小果“免死”,疑似同案犯未获改判

  朱明勇告诉澎湃新闻,根据孙小果犯案时施行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枪下留人”一般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需要改判;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三是罪犯正在怀孕。

  那么,孙小果到底是符合哪一种情形阻断了死刑立即执行呢?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8年1月9日,云南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一名叫苏源的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苏源,男,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人苏源因犯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2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于199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在《中国法律年鉴(1999)》发布的孙小果案中,8名被告人之一苏源,男,17岁,云南省普宁县人,学生,199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苏源参与了孙小果案中第5起犯罪事实,即被媒体广为报道的孙小果纠集6人,将被害人张某某扣留夜总会,用牙签刺张某某乳房,逼迫张某某牙咬大理石茶几。其中,孙小果叫苏源买来竹筷和牙签。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苏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对比两处材料,1981年出生的苏源,1997年案发时正好为17岁,昆明中院判其2年有期徒刑,若其刑拘时间为1997年11月18日,则其刑满释放时间正好为1999年11月17日。两份材料互相呼应。

  一位经手过多起死刑复核案件的资深法律实务专家告诉澎湃新闻,若官渡法院的判决书中苏源与孙小果同案犯苏源一致,则意味孙小果一案被高院维持,孙小果参与的该起犯罪事实没有错误。从判决书披露的情况,苏源未能获得改判,并执行完了昆明中院此前判决的全部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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