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方案出炉!泉州市区又一片区征迁将启!另(4)
时间:2022-12-03 17: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选房”原则。由征收单位发给《房屋搬迁腾空验收登记表》,经公示无异议后,被征收人凭《房屋搬迁腾空验收登记表》,换取《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按顺序选房并签订选房安置协议。 十五、住房困难户保障办法 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对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部分 搬迁费、现房安置临时安置费标准 十六、搬迁奖励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经腾空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每产权户最高5万元(安置面积80㎡以上含80㎡)的按期搬迁奖励。 十七、搬迁费标准 1.住宅: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5 元/㎡·次(详见附件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2.未登记经营性用房: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6元/㎡·次,发放一次搬迁费(详见附件3)。 十八、住宅的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被征收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不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九、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8元/㎡·月(详见附件3)。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按可置换的建筑面积计算,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至安置房业主交房之日止,临时安置费保底6个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600元/月·户的,按每月每户1600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可货币补偿面积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六部分 补偿决定 二十、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丰泽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认定的补偿金额以经鉴定认可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七部分 附则 二十一、其他类型建筑的补偿办法 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可依法依规采取用地置换的办法;文物古迹等其他房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祠堂、宫庙按同规自建处理。 二十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只适用城东南滨江片区改造项目(前头社区石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作为其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鉴于片区房屋征收工作的延续性、可操作性,本方案与原城东开发建设指挥部以往片区房屋征收惯例不一致的,由城东南滨江片区改造项目(前头社区石改)征迁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 二十三、本方案解释权归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 1.被征收各类住宅货币征收补偿单价 2.被征收各类住宅材料费补贴单价表 3.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 4.被征收住宅装修分类及补偿单价表 5.附属物补偿表 6.安置房价格及装修、设施标准 城东南滨江片区改造项目(前头社区石改)位于城东组团,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市级重点项目名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