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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脸书数据泄露事件彰显网络安全重要性(2)

  网络犯罪不可能不使用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这就产生了一个激烈争论的问题:ISP在多大程度上要为利用其服务所实施的网络犯罪负担刑事上的责任?各国的做法虽然有所不同,但总体趋势是,ISP的刑事责任只限于明知其所控制的网站上有犯罪内容,但却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情形。

  为避免过于严厉追究ISP责任而引发寒蝉效应,妨碍信息的自由流动,欧盟国家并不对ISP课以一般性的监督义务,但在ISP的行为明显超出仅仅为网络交流提供管道与缓存的范围,以及在官方机构告知其网站上有犯罪内容但却没有及时删除时,仍然要负刑事责任。某些国家例如法国则要求ISP敦促用户积极举报违法信息,并且立即删除“明显违法”的内容。

  制裁方式的多元化

  有证据表明,各国的立法者与司法倾向于用更为严厉的刑罚来应对新型网络犯罪,但收效不大。其实,与网络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并不限于刑法这一选项,行政和民事措施也可以用于打击网络犯罪。

  就行政措施而言,主要包括勒令删除违法内容,勒令关闭网站、命令ISP封锁对违法网站的访问。法国法院一度还拥有最长在1年内禁止犯罪者访问网络的权力,但2013年7月8日的一个判决对此权力做了限制:禁止访问网络只能针对被指控侵犯著作权,可处3年监禁或30万欧元罚款的犯罪者。

  就民事措施而言,许多国家都允许网络犯罪的被害人就遭受的损失寻求民事救济。但是由于程序复杂,费用昂贵,加上举证负担从国家转移到被害人身上,民事制裁在很大程度上被搁置不用,即使有也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

  但是,现在情况有所变化。例如,2014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里程碑式的判决,网络传播儿童色情图片的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但如何赔偿,何时赔偿,赔偿多少尚不清晰。民事措施的确可以在很大程度对刑事处罚起到补充作用,但当前各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似乎尚没有完全做好这样的准备。

  德国学者托马斯·魏根特教授指出,根据各国的相关报告,针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将来会呈现出如下趋势:

  1。降低故意标准,以使法庭能够克服目前难以解决的证据上的难题;

  2。将网络侵害行为的新模式,例如网上欺凌、网络盯梢、身份盗窃、信息滥发、不法获取和传播数据入罪;

  3。为预防盗窃和其他犯罪而将信息与网络系统作为整体加以保护;

  4.ISP的刑事责任是否需要扩张的问题;

  5。针对网络犯罪进行系统性、扩张性的立法。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目前的网络犯罪治理都有加强管控的趋势,如何防止刑事立法过度扩张而导致管控过严,妨碍信息交流,正是网络犯罪刑事政策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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