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2)
时间:2022-07-20 09: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损失金额、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均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重轮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应当对涉案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江苏理文公司与重轮公司签订的《水路运输合同》的约定,江苏理文公司负责起运港、目的港的装卸工作,重轮公司在货物装卸期间,有义务主动做好防损、防水、防雨准备。双方还特别约定,如在装卸期间突降大雨,重轮公司只有在不按江苏理文公司要求盖雨布造成货物湿水的情况下,才承担对湿水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涉案货物的损失,发生在货物装船期间,不属于重轮公司的责任期间。某保险公司提出的货物损失是因承运船舶关舱程序复杂,关好船舱约需20分钟,导致暴雨落入舱内造成货物水湿而受损的理由没有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结合涉案货损事故发生的过程,重轮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气象和天气情况进行关注,虽然重轮公司不负责货物装卸工作,但在接受码头方调度装船作业时也应关注天气状况,协助码头保证货物装卸期间的安全,重轮公司没有完全履行该协助义务,因此应对货损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重轮公司对涉案的货损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货物损失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665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承担1777元,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