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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建设示范项目管理(2)

    第十条 中央网信办、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建设示范,组织经验推广交流;在“双一流”建设中统筹支持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建设;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有序参与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建设。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高校示范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以不当方法影响示范评定、考核的;(二)在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建设示范项目申报书

      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建设示范项目工作方案内容框架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