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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符合标准”误导“事故不可避免”-名记

齐鲁晚报评论员 沙元森

第三方进行评价虽是处置舆情的一个有效手段,但并不意味着有关部门可以因此不作为、慢作为。面对突发的事故,有关部门需要反思管理中的疏漏。同时,还应对事故伤亡人员表现出更多的悲悯之情,以更加谦卑的态度回应公众关切,避免给公众造成事故不可避免、死伤都是命中注定的误会。

昨日,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兰州市“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涉及G75兰海高速公路兰临路段评估情况的通报在网上发布。通报指出,“11·3”事故之后重庆交通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对事故发生路段进行了安全性评价。评价指出,“兰州南收费站现有位置,若向上坡移,弯多坡更陡,向下坡移,坡更长、距离市区更近、危险性更大”。总之,该路段设计和建设采用的平曲线、纵坡坡长和坡度、收费站设置等技术指标,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为应对17公里连续下坡的行车安全风险而增设的5处避险车道及1处紧急通道,也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方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及时回应了舆论关于“11·3”事故的诸多疑惑,比如,兰州南收费站选址是否科学,避险车道和紧急通道的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有关部门面临的舆情压力也因此得到了极大缓解。事实证明,由第三方进行评价确实是处置舆情的一个有效手段,因为它避免了官方发布的自说自话,而是让第三方用数据和事实说话。

“11·3”事故导致15人死亡45人受伤,一时间舆论高度关注。公众对收费站选址和避险车道、紧急通道的建设产生疑问,也是人之常情,每个疑问都体现了对生命的关切。厘清真相和责任也是事故善后不可或缺的环节。甘肃省交通厅及时请第三方进行安全性评价,体现了应有的担当和作为。但是,有关部门也应当警惕“让数据说话”的同时,有可能让公众感受到一种冷漠,甚至产生“事故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误会。

第三方给出的评价,只能证明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路段的建设方面没有失职失责,并不能证明“11·3”事故不可避免。“11·3”事故发生之后不久,就有媒体报道,事故发生路段属于高速公路危险和事故多发路段之一,此前曾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媒体甚至将这段路称为“死亡路段”:自兰海高速2004年开通以来,在这段17公里的陡坡路段至少有六十余人死于交通事故。每起事故发生之后,如何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都应该成为有关部门思考的问题。但是,从“11·3”事故发生之前的多起事故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该路段的安全问题。合乎规范和标准绝不能成为不作为、慢作为的借口。

甘肃省交通厅的通报中提到,公路管理部门在“11·3”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多项措施,其中有“加密警示提醒设施”“优化路网布局”,不久之后通行兰临路段的大型货车将被分流到其他路段,不再由兰州南收费站进入市区。由此可见,如果有关部门能在更早之前就采取积极的措施,“11·3”事故未必不能避免。所以,尽管第三方评价认为收费站和道路建设合乎规范和标准,有关部门依然需要反思管理中的疏漏。同时,还应对事故伤亡人员表现出更多的悲悯之情,以更加谦卑的态度回应公众关切,避免给公众造成事故不可避免、死伤都是命中注定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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